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财保34号
申请人格兰立方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834031.56元的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人格兰立方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认为,被申请人涉诉案件多,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故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予支持,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834031.56元的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834031.56元的房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格兰立方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 艳 枫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孙 叶 花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奚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