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2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03月11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16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49915.49元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院(2021)陕0113执129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