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5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慧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居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7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3民初17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向第三人陕西高速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已协助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应款项194506.08元,其中案款191688.49元,案件执行费2817.59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XX号XX幢XXX室、XXX室房屋两套,已在诉讼阶段予以保全查封,但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尚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2597337.13元及利息,已受偿金额为191688.49元,未受偿金额为2405648.64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