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博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并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因本案需要过户的房产上存在在先查封,目前暂不具备过户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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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