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97号之一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鸿强电梯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昆明鸿强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计2351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诉讼费4071元,由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 琼
法官助理 杨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