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9938号
原告昆明鸿强电梯有���公司诉被告红河州圳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昆明鸿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红河州圳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鸿强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鸿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红河州圳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昆明鸿强电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葛吟秋
人民陪审员 何 云
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