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7940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昆***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时代广场福海银鹏商厦17层1706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194224H。
法定代表人:董强玉。
原告***与被告昆***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昆***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梁乙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