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恒通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通恒通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7735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紫金山路**。
法定代张长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海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立堂,天津杨立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通恒通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晨熙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韩冬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娜萍,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通恒通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 青
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
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