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汉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7537号之一
原告: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锦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磊、赵逸雪,均系该司员工。
被告:云南汉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佳华。
原告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汉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以讼争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918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281元,保全费3901元),由原告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敏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