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37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新路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2490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屏岔道南侧一号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579672。 法定代表人:张载彭。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货款988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一审受理费1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粤0113执3781号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并有155宗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在本院执行中,经本院执行和组织分配,仍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劳动报酬,本案为普通债权债务,暂不分配。本案档案查封的被执行人粤A6××**车辆一台,因未找到其下落,且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仍在本院其他案件处理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在本院其他案件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统一分配,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灼  煊 审判员 张  志  宏 审判员 杨    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养(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