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执恢148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六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六指汉麻街287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涂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34750.00元(具体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葛位学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