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202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六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指汉麻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六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1202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