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六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六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六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指汉麻街**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涂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六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六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予履行。2016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6)鄂0116执55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可以执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