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纳川实业有限公司

盘锦海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海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07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海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陈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文,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凌海市大凌河镇蔡家村。
本院在执行(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0875号盘锦海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