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纳川实业有限公司

盘锦海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大洼执字第00723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海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屯村。组织机构代码:67046784-9。
法定代表人*宝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文,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大凌河镇蔡家村三组141号。
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0875号申请人盘锦海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高文挂靠鞍山九建公司承建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林海景天项目工厂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