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恒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602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恒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家坪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高新区唐延路十字旺座国际城C座1004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公司总经理。
延安市宝塔区恒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恒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恒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将该案件款28000元全部予以兑现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恒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