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家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屹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已将本案案款31862元和执行费378元交至法院,本院已将31862元退付给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执字第00010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