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6528号
申请人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2832922U。
法定代表人欧阳业恒,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伟、谌晓妤,(实习),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97469606X。
法定代表人徐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9545.5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629545.5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 瑞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爱 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