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435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797469606X,住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东,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6********。
被执行人:延安市科学技术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6106004364532113,住所地宝塔区枣园路。
法定代表人:郭齐顺,该馆馆长。
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科学技术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科学技术馆向申请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3411元及该款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从2021年6月15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及执行费26434元。2021年12月18日申请人西安德美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来我院以与被执行人延安市科学技术馆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4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秦志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