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0753号
申请人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19号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7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0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5月6日欠原告33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偿清偿完毕;二、如被告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请求,否则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欠款33万元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9年5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7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