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5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8316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信用代码:91410105769473552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炉窑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0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5月6日欠原告33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偿清偿完毕;二、如被告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请求,否则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欠款33万元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三、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后为4860元;律师费4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后本院作出(2018)豫0105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河南**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作出(2019)豫0105执异407号执行裁定书:一、追加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为河南**炉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在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河南**炉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炉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公积金; 五、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6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 七、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九、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炉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申 博 审判员 关 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