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5143号
申请人:河南**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济路******。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关于河南**炉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3477号民事生效调解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9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9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1月1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传唤;
三、于2020年11月10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六、于2020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49995.60元及相应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炉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