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异400号
异议人(申请人):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19号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戈(实习),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李镇丰庆路与龙门路瀚宇新城13号楼1单元13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7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祥公司)提出书面变更主体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景祥公司称,神火公司与景祥公司已经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景祥公司受让神火公司在金水法院(2017)豫0105民初20204号、(2018)豫0105执3667号法律文书中的全部债权。请求:变更景祥公司为金水法院(2018)豫0105执36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景祥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邮寄送达查询单、债权转让证明。
本院查明,原告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1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5月6日欠原告33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偿清偿完毕;二、如被告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请求,否则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欠款33万元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三、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后为4860元;律师费4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上述协议,本院出具了(2017)豫0105民初2020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于2017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8)豫0105执3667号。
2017年10月1日,神火公司与景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因神火公司与景祥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神火公司把(2017)豫0105民初202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景祥公司。2018年4月13日,神火公司向豫新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2018年6月14日,神火公司出具债权转让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神火公司与景祥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神火公司书面认可景祥公司取得债权,债权转让通知书以邮政投递方式通知了债务人豫新公司,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据此,对景祥公司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河南景祥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豫0105执366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铮
审判员*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