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80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营口
被执行人: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802执95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尚永胜
执行员 孟庆来
执行员 丁 超
书记员 吴泽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