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太白路17乙-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80704759F。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本院在执行***与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802执38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802执38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学武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