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02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执行人: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0580704759F,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太白路17乙-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802执81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0)辽0802执81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营口沿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