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监7号
监督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付仁信,男。
申诉人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付仁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7)辽民再557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辽检民(行)监[2018]2100000021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孟凡永
审判员 张云涌
审判员 王 双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颂秋
书记员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