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003执3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20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