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依顿防腐保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4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依顿防腐保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栾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刘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依顿防腐保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辽0104民初99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78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未足额),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04执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鉴铭宇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