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12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长春路西。
法定代表人:程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新园社区**街。
法定代表人:李国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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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明明
审判员 刘 艳
审判员 张晓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