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大洼县城熙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洼执字第00665号
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城熙建筑材料厂,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西郊。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07)盘中民三合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城熙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盘中民三合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