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洼县大洼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京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唐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京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139004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盘锦京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大洼县唐家镇香水湖小区44号楼的别墅101号、102号、103号、10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左右);29号楼(丘地号:05183043)的别墅101号、102号、104号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92平方米左右);41号楼(丘地号:05183045)的别墅102号、103号、104号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90平方米左右)查封。于2017年6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盘锦京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400万元,余款用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香水湖别墅(面积约280平方米)一套抵给申请执行人。对此,本院作出的(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