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麦积区花牛镇东大彩钢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5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张军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亚斌,男,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清水县贾川
乡白坡村三元里3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积区花牛镇东大彩钢加工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经营者白红亮,男,生于1976年9月20日,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韩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麦积区花牛镇东大彩钢加工厂(以下简称东大彩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诉讼主体不当。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赵炳华与上诉人长城公司之间签订了《厂区钢结构施工合同》,邹定强又与被上诉人东大彩钢厂就钢结构签订了《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供货合同,赵炳华和邹定强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是什么关系,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将赵炳华和邹定强列为共同被告,查清他们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依法判处。在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9张销售单据中,只有三张上有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军棋的签字,其余都是邹定强及夏存良的签字,张军棋签字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邹定强和夏存良与上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其是否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原审判决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收到的一万元订金是赵炳华通过上诉人支付的?还是邹定强付给赵炳华,赵炳华再付给上诉人的?再有无付款,欠款数是多少?原审判决亦未查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宏权
审 判 员  陈 萍
代理审判员  雒 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