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会民二初字第136号
原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彦国,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正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巍峰,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