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1民初837号
原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廿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远县城市水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乌兰镇西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靖远县城市水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远县城市水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靖远县城市水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其出具付款承诺书及自愿承担一半受理费为由,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靖远县城市水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7元,减半收取6178元,原告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89元,被告靖远县城市水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8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