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21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721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1,900元。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中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