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218号之二
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77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9,239.5元,由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