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218号之一
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再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