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218号
申请人: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51,9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1,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