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679号
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基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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