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立,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3日在本院参加法庭询问时当庭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杰文
审 判 员 石 浩
审 判 员 赵辉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琼琰
书 记 员 任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