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021号
原告:兰州信德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寺隆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信德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兰州信德锻造有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信德锻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信德锻造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49元,退回兰州信德锻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