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冷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退役安置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退役军人安置是以国家政策为依据,各单位依政策规定实施。安置单位与退役军人之间属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本案中,**的诉请为要求给付退伍安置期间的生活费。该请求属落实政策问题,并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因此原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诚 审 判 员  陈 桂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汪 梅 书 记 员  罗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