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2131号之一
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十字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新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三香路120号万盛大厦1层A、B、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木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缪维俭。
被告:***。
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缪维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840元,由原告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