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7837号
申请人: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十字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09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奔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