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耀龙塑胶有限公司

昆明耀龙塑胶有限公司与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官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昆明耀龙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金鼎山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新村27号。
法定代表人:方菊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耀龙塑胶有限公司诉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耀龙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00元,减半收取704.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704.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