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22民初73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系葫芦岛市建昌县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惠民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理由,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准予撤诉条件,本院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本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法院退回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司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