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区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404民初43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告: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打渔山园区惠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祥,董事长。
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水利局。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黄甲街。
法定代表人:刘鹏,局长。
被告:黄国龙,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区水利局、黄国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系属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周 月
人民陪审员 李继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