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润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8254号之三 原告:沈阳润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 被告: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润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被告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润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2元,减半收取计5251元,保全费3871元,由沈阳润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审判员  陈 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张 玲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