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润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8254号之三
原告:沈阳润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
被告: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润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被告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润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2元,减半收取计5251元,保全费3871元,由沈阳润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审判员 陈 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张 玲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