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03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62344Y。
法定代表人:胡建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东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245114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章大春,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鄂0503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剩余货款1849424.23元、利息145974.98元及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849424.23元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任意一期未全额支付,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提前向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的部分从货款本金中扣减,利息分段计算;三、被告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章大春对本协议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协议生效后,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万象城权证号为鄂(2018)秭归县不动产权第0002765号、鄂(2018)秭归县不动产权第0002767号、鄂(2018)秭归县不动产权第0002772号三套房屋的查封;六、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本案诉讼费15542元(已收取31083元,退还1554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一、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849424.23元,利息145974.9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4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支付律师费20000元,执行费36688.34元。二、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以2849424.2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另行计算)。三、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以2849424.2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的银行存款3072889.5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以2849424.2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
三、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章大春以2849424.2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健